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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2-19 14:51:17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 文件
(辽经电力〔2008〕9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
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委,省电力公司,中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华能集团东北分公司,国电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华电集团辽宁分公司,各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节能减排”的政策方针,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工作,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申请书
2、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申请表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 号)精神,按照国家关于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节能减排”的工作部署,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结合辽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电权是指辽宁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下同)制定下发的年度发电量调控目标计划或电力市场各类合约电量、中标电量。每年由省经委核实关停小机组及非关停可替代小机组的发电空间,以此确定小机组的参与替代空间比例,在省经委制定的年度发电量调控目标计划中指定被替代电量空间比例(或下限),实现节能减排。
  第三条 若国家批准关停机组指标年底前仍未全部转让,可由省经委主导,采取多边协商的模式,利用交易中心平台,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简称东北电监局,下同)的监督下组织省统调电厂对剩余指标进行分摊。
  第四条 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包括发电权的有偿出让、实施及相应电量结算等所有交易行为。发电企业依据本办法通过签订发电权有偿替代协议,将发电权的部分或全部出让,由其他发电企业代替其完成部分或全部发电量计划。
  第五条 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上进行,坚持节约环保、平等自愿、利益共享的原则,交易本身不推动电网电价上涨,同时消纳因此而带来的电网损耗等部分交易成本的变化。
  第六条 为达到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的受让方供电煤耗应低于出让方的供电煤耗,非环保机组不得替代环保机组发电。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辽宁省境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机组)可参加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自备电厂暂不参加)。
  (1)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发电机组和已关停但享受电量指标补偿政策的发电机组及其他20万千瓦以下统调燃煤机组为出让方。
  (2)20万千瓦机组可以参与出让,也可以参与受让,但在同一交易年度内只能参与其中一种方式。
  (3)20万千瓦以上统调燃煤机组可以参与受让,同等条件下,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优先受让。
  第八条 省内机组参与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必须在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省电力公司,下同)约束校核基础上进行。调度关系不在省电力公司的省内机组参与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必须征得其调度关系所属电网公司的同意。
  第九条 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由省经委主导进行,东北电监局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省电力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交易组织
  第十条 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的基本原则: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为前提,着重考虑节能环保,支持和鼓励容量大、煤耗低、污染物排放少、节水型机组替代容量小、煤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通过市场化手段,科学、公平、合理地开展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
  第十一条 所有参与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的发电企业必须提交《参加辽宁电网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明确权责。该申请原则上按年度提交,每次替代达成的具体合同(含网上替代电子合同方式)视为申请内容的一部分,执行申请中约定的所有条款。
  第十二条 积极实施上大压小的发电权转移工作,对签订关停协议并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关停后一定时期内仍可获得电量指标,并通过参与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以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组织方式包括:集中撮合交易、双边交易、挂牌交易等。
  第十四条 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省电力公司按出让方申请的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受让方申请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按撮合交易的原则组织替代。排序在前者优先进行撮合,顺序类推,直至出让方与受让方申报价格相同时结束撮合。不同企业报价(含出让报价和受让报价)相同时,关停机组优先成交,同一集团内机组优先成交,其余机组根据申报替代电量数值按比例分解目标电量。
  第十五条 双边交易方式:在省经委的主导下,在东北电监局的监督下,省电力公司根据需求不定期组织,只限定在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和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之间进行,同等条件下,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优先交易。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方式:对由于电厂自身原因未完成的年度指标电量,经省经委同意,由省电力公司组织挂牌交易,将满足交易条件的交易电量空间及价格(具体价格不高于未成完电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由交易中心提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在交易平台上发布。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可参与竞买,竞买方单次报出购买电量,按大容量机组优先原则成交,容量相同时成交电量按申报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在接到省电力公司成交信息后,即视为成交(含网上替代电子合同方式)。双方成交量、利益补偿方案及双方的义务与责任等均须遵循《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申请有关规定》的条款,并报省经委、东北电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 省电力公司应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对所有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进行安全校核。

第三章 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省经委制定的年度发电量(或上网电量)计划确定的年度购售电合同电量或电力市场中各类合约电量、中标电量是制定月度交易计划并进行月度电量电费结算的依据。电厂因自身原因超月度交易计划部分电量,核减后期交易计划并于年底结算。因电厂自身原因月度欠发部分(不包含发电权交易电量),后期不予滚动平衡,将欠发部分电量组织全网挂牌出售。若欠发电量造成电网拉闸、限电或事故则扣减次年年度指标电量。确因电网原因超发、欠发月度交易计划电量,按年度计划后期滚动平衡。
  第二十条 省经委下达的计划内上网电量按照国家批复价格结算,年度中标电量按中标电价结算,年度合约电量按合约价格结算,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发电量计划指标或合约的发电量,不予结算。未结算电量产生的资金,由省经委、东北电监局、电网企业及发电企业共同研究确定其用途和使用办法。
  确因电网原因发生的年度超发电量,经省经委确认后按国家批复价格结算。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黑龙江、辽宁等省统调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656号)精神,计划实行发电量指标转让的小火电机组,若高于标杆电价,对未实施发电量转让部分,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实施发电量转移部分,按目前上网电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集中撮合交易结算原则:撮合成功后,双方报价的平均值即为双方最后的成交价格。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电量按国家批复的出让方上网电价或竞价中标电价结算,国家批复的出让方上网电价或竞价中标电价与发电权撮合交易价之差价为出让方所得发电权替代价。在月度结算过程中优先结算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部分电量,其余电量滚动进行结算。由省电力公司负责与出让方按月进行结算;出让方与受让方按《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申请书》(及其电子合同内容)的有关条款结算。如果国家调整电价,结算原则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并对电价调整前后的交易电费进行分段清算;月度交易电费结算采用月清月结方式。
  第二十三条 挂牌交易、双边交易结算参照集中撮合交易结算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发电企业要做好被替代机组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发电设备能按调度机构指令开机发电。
  第二十五条 年度发电量调控目标计划的制定不受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影响。
  第二十六条 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受让方因故无法完成替代电量由交易中心组织二次撮合,若成交结果出让方有损失,则损失部分由原受让发电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省电力公司要合理安排调度,在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情况下,保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的实施。对因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可能导致电网运营企业网络损耗增加等成本变化因素,由省经委和东北电监局组织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进行专题研究,确定合理的计算方法后,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予以解决。在此之前,暂不收取网损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印制

 


按照《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之规定,我单位自愿参加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机构: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监管机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签章)
年 月 日

批准机构: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签章)
年 月 日


  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申请有关规定

一、申请内容
第一条 辽宁省燃煤发电机组根据实际发电运营状况,按照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申请参加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活动。
第二条 申请参加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的企业,应按照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发电权出让(受让)行为,并按照办法之规定进行电量及电费结算。
第三条 参加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包括在辽宁电网交易平台上达成的,对政府下达的年度电量计划指标、市场各类中标电量进行的撮合交易及经交易平台认定的双边交易。按办法规定在辽宁电网交易平台上公布的交易电量及价格等有关信息,与本申请内容同样表示企业真实意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经批准参与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的发电企业,有权通过电网交易平台与其他发电企业达成委托发电协议,同时认可交易平台的发布结果,并按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电量结算及电费支付等。
第五条 发电权转移后,受让方应依据交易管理办法有关内容,按照省电力公司下达的电能计划组织委托发电的生产,并对由于该委托发电生产带来的安全及其它情况负责,发电权对应的基本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等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在此过程中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交易双方有义务对发电权交易内容保密。
三、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的终止
第七条 发电权交易一经签字生效后,除遇不可抗力外,未经省经委批准,不得随意终止履行协议。
第八条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无法履行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省经委、东北电监局、省电力公司及有关各方通报情况,并经省经委批准后,可终止履行交易。
第九条 如因电网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经省经委批准,本协议可终终止履行。
四、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请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一年。
第十一条 本申请共一式8份,企业存档2份,省经委、东北电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备案2份。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交易双方再行协商。发生纠纷,由省经委或其指定机构协商解决。
 
附件2:

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申报表

单位名称:

交易方式:(出让、受让) 交易月份: 申报日期:

段号 申报电量(万千瓦时) 申报电价(元/千千瓦时)